使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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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条款

接下来向您介绍SPOTECH网上商城的使用条款

SOPTECH网上商城服务使用条款

1条(目的)

 

 SPOTECH网上商城服务使用条款(以下简称为“条款”)旨在对SPOTECH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公司与使用客户(或会员)之间的服务使用条款和流程、公司和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其他必要事项作出规定。

2条(术语)

 

 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对于未进行定义的术语,其解释应当参照相关法令和各服务介绍。

 

  SPOTECH网上商城服务(以下简称为“服务”):指公司提供的施工相关产品、专家策展服务、SNS及其他相关服务,并允许用户或会员通过电脑、便携式终端、平板电脑等各种有线或无线设备、或软件程序使用这些服务。

  会员:统指接入本公司的服务,同意本条款内容,获取账号和密码后,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的客户。

  专家:指从事教育项目内容提供,或者产品或服务销售的会员中,已经完成公司规定的流程和考核,可以向相关会员服务和产品信息,并与之洽谈的会员。如果本条款中没有单独提及专家,则所有条款内容不仅适用于会员,也同样适用于专家。

  会员信息:指公司要求申请人在会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区分会员和会员使用服务时所需的、并由会员输入的在服务内公开的个人信息。

  专家信息:指为了成为专家,在公司指定的流程和考核过程中,记录的销售信息。

  ID(账号):指以识别会员和向会员提供服务为目的,由会员选定、公司认可的文字及数字的组合。本服务中,电子邮箱地址可以用作账号。

  PASSWORD(密码):指以保护会员信息为目的,由会员设定的文字和数字的组合。

  帖子:针对公司提供的服务,会员发布或录入的符号(包含URL)、文字、语音、声音、影像(包含视频)、图片(包含照片)、文件等一切信息。

3条(条款的效力及变更)

 

 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对于未进行定义的术语,其解释应当参照相关法令和各服务介绍。

 

  1. 为了方便会员理解,通过连接界面或服务发布公告,或采用其他方式通知会员后,本条款生效。

 

  2. 在不违反《条款管制法》《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的范围内,公司可以修订本条款。

 

  3. 公司修订条款时,必须明确修订原因及适用日期,并和现行条款一起在适用日期前7天起至适用日期前一天止,按照第1项规定的方法进行公示。但是,对于涉及到会员权利和义务的重大规定的变更,须至少提前30天通告,并将修订后的条款发送至会员注册时登记的电子邮箱进行通知。

 

  4. 公司按照第3项对修订事项进行通知或公告后,如果会员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则视为会员同意修订后的条款。

 

  5. 会员不同意变更后的条款时,可以停止服务,并解除服务使用合同。

 

  6. 同意本条款则意味着同意定期访问服务并确认条款的变更事项。会员因未能知晓条款变更信息而遭受损失时,公司不予负责。

4条(其他准则)

 

 对于本条款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可参照《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条款管制法》《电子通信事业法》等相关法令及公司制定的《服务详细使用指南》等规定。

5条(使用合同的成立)

 

  1. 按照公司规定的样式填入会员信息(电子邮箱地址、密码、昵称等)并申请加入会员后,公司批准该申请时,则服务使用合同签订完成。

 

  2. 申请专家认证时,职业从事销售与室内装修有关的服务或产品的会员,可以根据公司规定的流程填入相关信息,即可申请专家认证。公司批准申请后,相关会员则可以以专家的身份使用服务。

 

  3. 申请人提交会员信息后,视为已经熟知会员申请界面中显示的本条款及《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内容,并同意遵守公司为了提供服务而制定的各种政策(著作权政策、运营方针等)及随时可能公布的事项。

6条(批准及限制使用申请)

 

  1.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服务使用申请,在没有业务性、技术性的障碍时,公司应当按照受理顺序批准使用服务。

 

  2. 基于不正当的目的或方法(如盗用他人的个人信息等)申请使用本服务并获取会员账号时,公司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终止相关的服务使用合同。同时,相关会员可能会依法受到处罚。

 

  3. 属于下列各情形时,公司可以拒绝相关申请。

 

  技术上无法提供服务时

  申请书有漏填或错填时

  以妨碍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为目的申请时

  因会员的责任致使其曾经被注销会员资格时,但是,丧失会员资格超过6个月后,公司批准对方的再次加入申请后,可不受此限制。

  其他不满足公司规定的使用条件的情况

 

  4. 对于使用服务的会员,公司可以划分会员种类和等级,并以此对使用时间、使用次数、服务清单等作出详细划分,提供差异化的服务。

 

  5. 对于申请专家认证的会员,公司可以因业务、技术或服务运营政策的事由,拒绝相关申请。

7条(变更会员信息)

 

  1. 会员可以通过服务,随时查看并修改本人的个人信息。

 

  2. 会员使用服务过程中,已经提交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个人信息设定界面更正会员信息,或者通过客户服务中心通知公司相关的变更事项。

 

  3. 因没有更新会员信息而产生的一切结果,责任归会员本人承担。

 

  4. 专家向公司提交的专家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通过公司对变更信息的审核,变更后的信息才能反映到服务中。

8条(使用服务)

 

  1. 公司批准会员的使用申请时起,会员可以开始使用服务。

 

  2. 因业务性、技术性的故障导致公司无法提供服务时,公司应当就此进行公示或通知会员本人。

 

  3. 原则上本服务为24小时服务,全年无休。但是,出于业务、技术或服务运营政策上的需要,公司可以临时中断该服务。该情况下,公司应当在事前或事后发布公告。

 

  4. 公司可以将服务按照一定的范围进行分割,并单独制定各范围内服务的使用时间。该情况下,公司应当发布公告。

 

  5. 公司可针对服务内的个别服务单独制定条款。会员初次使用个别服务时,必须先同意该个别合同所适用的条款,之后可以使用该个别服务。

9条(服务的变更和中止)

 

  1. 公司有充分的理由需要变更服务(包含个别服务)时,须按照第15条规定的方法,将计划变更的服务内容及服务的提供日程通知给会员,之后可以变更并提供服务。

 

  2. 符合下列各情形时,公司可以限制或中止全部或部分服务。

 

  因服务设备维护等工程原因,不可避免时

  会员妨碍公司的经营活动时

  因停电、各类设备故障或使用量激增,致使无法正常使用服务时

  因和合作公司(BP)的合同终止等公司层面的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维持服务时

   发生自然灾害、国家紧急状态等不可抗力因素时

10条(信息提供和广告载)

 

  1. 公司在运营服务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服务界面登载各种信息,或者通过电子邮件、邮递信件、SMSMMS)等方式将信息提供给会员。

 

  2. 公司在运营服务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服务界面或公示内容刊载公司或合作公司的服务相关的各种广告,或者在取得会员的同意后,通过电子邮件、邮递信件、SMSMMS)等方式将信息提供给会员。

 

  3. 会员利用服务中刊载的广告,或通过服务参与广告商的促销活动时,相关的联系及交易是会员及广告商双方之间的事情。会员和广告商之间发生问题时,应当由会员和广告商直接解决,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属于下列各情形时,无论会员同意与否,公司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为了验证申请阶段输入的电子邮件地址是否有效而发送的认证邮件

  会员信息变更后,为了确认而发送的认证邮件

  提供服务过程中,公司认为属于会员必须知晓的重要信息时

11条(帖子的责任)

 

  1. 经判断,认定会员公示或传递的服务内的公示内容符合下列各情形时,公司可以在不事前通知的情况下予以删除。对此,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诽谤公司、其他会员或第三方,或者通过阴谋和诬陷诋毁他人名誉时

  帖子内容违反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时

  认为和犯罪行为有牵连时

  相关内容侵害公司或第三方的著作权、或其他他人的权利时

  相关内容违反公司针对个别服务制定的《服务详细使用指南》时

  内容与公司提供的服务无关时

  非必要信息,或刊载未经同意的广告、促销品时

  盗用他们名义制作的内容,或者伪造,变造他人输入的信息

  重复多次公示相同内容等违背公示目的时

  在禁止将帖子的信息用于外部服务的网站中收集URL信息并刊载时

  其他认定为违反相关法令及公司个别服务《服务详细使用指南》的情形

 

  2. 公司可以针对个别服务单独制定帖子详细使用指南,并予以施行。会员应当按照相关指南发布帖子(包含会员之间传达)。

 

  3. 从事教育相关职业的非专家会员,在服务内刊载含有相关会员的服务和产品信息的帖子时,公司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删除相关内容。对此,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2条(帖子的著作权等)

 

  1. 会员在服务内刊载的帖子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公司编写的著作,其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2. 会员本人在服务内刊载的帖子,其使用目的符合下列任意一项时,允许公司在国内外使用。

 

  为了在服务(包括在第3方运营的网站或媒体的部分领域内提供的服务)内使用帖子,通过调整帖子大小或概括原帖内容等方式进行修改。

  在公司或相关公司运营的该服务及关联服务中复制、传播、展示帖子。但是,会员反对复制、传播、展示帖子,并将相关的意见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公司管理者时,公司不得进行上述操作。

  以宣传公司的服务为目的,将帖子的内容报告、反馈给媒体、社交网络等数字化营销渠道或通讯公司。

 

  3. 不受前一项规定的限制,公司出于非前项所列的各目的,将帖子提供给第三方并获得金钱利益时,事前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征得会员的同意。该情况下,公司须向会员提供单独的报酬。

 

  4. 会员在服务内刊载帖子,视为会员同意其他会员在服务内使用帖子,同意公司将帖子用于检索结果。此外,视为同意使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服务的人员(包含使用应用程序或浏览器以非会员的游客身份访问服务的情况)通过软件(例:应用程序、浏览器)或硬件(例: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中提供的功能将帖子收藏后进行使用。

 

  5. 依据第18条,解除使用合同时,会员刊载的帖子将自动删除。但是,其他会员或第三方通过截屏、共享等功能转载的帖子及评论等其他会员正常使用服务时所需的帖子不予删除。

 

  6. 出于服务运营政策上的需求,或公司统合旗下各网站内容等情况下,公司在不改变帖子内容的基础上可以变更或移动帖子的刊载位置,或提供在网站间共享帖子的服务。但是,进行移动、变更帖子位置,或跨网站共享帖子时,应当事先发布公告。

13条(公司的义务)

 

  1. 公司为了提供服务而获取的会员信息,未经会员本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2. 为了保会员的信息,公司应当构建并运营保安系统,公示并遵守《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此外,公司根据《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处理会员信息时,为了确保稳定性,应当制定并执行必要的技术层面与管理层面的对策。

 

  3. 公司在收到会员针对服务提出的投诉时,应当快速处理。难以快速处理时,应当将相关事由和处理日程登载在服务界面,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会员。

 

  4. 会员因公司提供的服务而遭受损失,只有公司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其责任范围仅限于一般损失。

14条(会员的义务)

 

  1. 会员应当遵守相关法令、条款、服务使用指南及服务中公布的注意事项、就服务使用一事公司告知会员的事项等,不得做出其他妨碍公司业务的行为。

 

  2. 公司正式认可的情况除外,会员不得使用服务从事销售商品等营业活动。尤其不可以通过黑客、广告等手段获取收益,不得通过黄色网站进行商业行为,不得非法发布商用软件等。违反该规定时,对于发生的营业活动的后果及损失,以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拘留等法律措施,本公司不承担责任。相关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会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

 

  3. 会员不得将服务的使用权限、服务使用合同上的级别待遇等转让、赠予别人,也不得将其作为担保提供。

15条(会员通知)

 

  1. 对于使用服务时必须知晓的的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公司可以通过会员指定的电子邮箱、SMS等通知会员。

 

  2. 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会员的通知事项,公司可以在服务中发布公示,以此代替单独通知。

16条(管理账号和密码的义务和责任)

 

  1. 会员应当切实管理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因账户和密码的管理疏忽或不当使用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其责任应当由会员本人承担。

 

  2. 会员账号有被盗用风险,或违反社会或公序良俗,或者有可能被误认为是公司账号或公司经营者的账号时,公司可以限制相关账号的使用。

 

  3. 会员不得将本人的账户和密码借给他人使用,会员已知本人的账户或密码被盗用或他人正在使用时,应当立即通告公司。公司有介绍处理流程时,必须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处理。

17条(会员信息的保护和使用)

 

  1. 公司可以通过合法、公正的方法,依照《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在合同成立及执行所需的最小范围内收集必要的会员信息。

 

  2. 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不适用于与公司有联系的其他服务(指非公司运营的服务,下文相同)。

 

  3. 根据《通信秘密保护法》《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行政机关或侦查机关申请查看会员信息时,公司可以提供相关信息。

 

  4. 因会员的责任导致会员信息泄露时,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原则上,公司应当单独执行会员信息的处理、管理等业务。但是,必要时,公司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的业务委托给公司指定的公司。将会员信息的处理、管理等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时,公司应当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发布公告。

 

  6. 在签订使用合同的过程中,会员已经同意会员信息的使用及提供条款,并将其提交给公司之后,如果会员希望撤回该同意,按照《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规定,会员撤回该同意时,服务使用合同自动解除。

18条(合同解除及使用限制)

 

  1. 会员希望解除服务使用合同时,可以通过服务主页或应用程序提交解除申请。通过主页或应用程序无法解除合同时,会员可以通过公司提供的服务页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提出中止合同的申请。公司接收到上述申请时,应当按照告知的处理方法快速地处理。

 

  2. 会员解除合同时,根据12条第5项规定,只删除会员本人的个人页面上的帖子。

 

  3. 会员违反本条款或个别服务使用条款,或妨碍服务的正常运营时,可以给予警告、暂时停止使用、永久停止使用等不同程度的使用限制,也可以解除该服务使用合同。

 

  4. 根据上述第3条规定,会员被停止使用服务或受到其他使用服务的限制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管理者提出异议,公司认为会员提出的异议合理属实时,应当立即恢复会员使用服务的权限。

 

  5. 会员连续3个月以上未登陆时,为了保护会员信息、提高运营的效率,可以限制相关会员的使用权限。

19条(购买申请)

 

  1.会员按照本条款及公司制定的规定,按照和下述相同或类似的方法申请购买时,对于会员提交的购买申请,公司应当提供下述各项内容。

 

  商品等的检索及选择

  输入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或手机号)等

  确认条款内容、限制使用撤销订单权的服务、试用等费用及相关内容

  同意商品等购买申请及进行相关确认、或公司进行确认

  选择结算方法

20条(购买合同的成立)

 

  1. 属于下述任一情形时,对于第19条规定的购买申请,公司可以不予批准。和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时,须进行告知,如果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取消合同。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漏填、误填时

  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等《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商品或服务时

  其他的认为公司批准购买申请一事存在技术上显著障碍的情形

 

  2. 按照第22条第1项规定的确认收信通知形态,公司将批准的意思表述发给使用者后,视作购买合同成立。

 

  3. 对于公司批准的意思表述,包含确订单买申请、是否可以销售、更正或取消购买申请等信息。

21条(支付方法)

 

  1. 在公司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可以使用下述支付方式支付货款。

 

  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各种方式的转账

  储值卡、储蓄卡、信用卡等各种刷卡结算

  网上虚拟账户存款

  手机结算

  使用折扣券等公司发行的优惠券进行结算

  公司追加指定的其他的结算方式

 

  2. 会员支付货款过程中发生法律的、技术的问题,或公司难以预见的问题时,根据公司的政策,公司可以要求会员更改支付方式、暂时不予结算或拒绝结算。

 

  3. 关于结算货款,会员输入的信息和与此相关的责任由会员承担。申请购买商品或劳务之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完成结算时,公司可以取消相关订单。

 

  4. 对于购买人使用的结算方式,公司可以确认其是否拥有正当的使用权限。必要时,可以暂不进行相关交易,并要求购买人出具申辩资料。

22条(确认收信通知、变更及取消购买申请

 

  1. 用户提出购买申请时,公司向客户发出确认收信通知。

 

  2. 用户收到确认收信通知后,如果存在和意思表述不一致的情况时,在收到确认收信通知后,应当立即变更或取消购买申请。公司在派送商品或服务之前收到用户的申请时,应当立刻处理相关申请。但是,用户已经完成支付时,应当按照第25条撤回订单的相关规定执行。

23条(供应商品等)

 

  1. 对于商品等的供应期限,如果公司和用户之间没有特别的协议,公司应当采取接单生产、包装等必要措施,并在用户发出购买申请之日起7天内完成商品等的派送。但是,如果公司已经收到商品等的全部或部分货款时,则应当在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此时,公司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便用户可以确认商品等的供应流程及进展。

 

  2. 因公休日、休息日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相关时间不算入派送所需时间。

24条(退款)

 

  1. 对于用户申请购买的商品等,公司因品质等原因无法交货或供货时,应当立即将相关原因通知用户,已经收到货款时,应当在收到货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款,或采取必要的措施。

25条(撤回订单等)

 

  1. 和公司签订商品等购买合同后,用户在收到确认收信通知之日起7天内可以撤回订单。但是,商品等的供应晚于通知时,在收到商品等供应之日起7天内可以撤回订单。

 

  2. 用户收到商品等的派送后,下述情形时,不可以退换货。

 

  因用户的责任导致商品等灭失或损坏。但是,为了确认商品等而损毁包装的情形除外。

  因使用者已经使用或进行了部分消费,而导致商品等的价值显著减少时

  因时间原因无法再销售,导致商品等的价值显著减少时

  商品功能可以完全复制的情况下,且原件商品的包装被损毁时

  为了交易的安全性,总统规定的其他情形

 

  3. 2项第2号至第4号的情形下,公司如果没有事先在显著的地方明确说明限制撤回订单的事项,或者没有采取提供使用商品等措施时,不得限制用户撤回订单。

 

  4. 不受第1项及第2项规定的限制,商品等的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一致,或未按照合同内容履行时,用户在收到相关商品等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已经知道该事实或理应知道该事实之日起30天内可以撤回订单。

26条(撤回订单的效果)

 

  1. 公司收到用户退货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已经收到的货款。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退还货款时,应当将公正交易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逾期利率乘以逾期时间计算出逾期利息,并支付给用户。

 

  2. 在退还上述货款时,如果用户当初交付货款时使用的是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的结算方式,公司应当立即联系提供相关支付服务的公司,并申请让其停止或取消支付货款。

 

  3. 撤回订单等情形下,用户应当承担退还货款所需的费用。公司不得以撤回订单为由向用户索要违约金或损失赔偿款。但是,商品等的内容与标示、广告的内容不符,或未按照合同内容履行时,客户撤回订单后,由公司承担退还货款所需费用。

 

  4. 用户在收到供应的商品时支付邮费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撤回订单时相关邮费的承担者。

27条(商品优惠券)

 

  1. 公司可以向购买商品等的用户发放优惠券,规定其在购买指定商品时可以享受一定金额或比例的折扣。

 

  2. 除非公司另行说明,否则不得向他人转让优惠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他人就优惠券发生实质性交易。

 

  3. 商品优惠券不兑现,标示的有效期届满或使用合同终止时,优惠券失效。

 

  4. 商品优惠券可以对部分品种及购买金额进行限制,退出会员时,商品优惠券失效。

28条(积分)

 

  1. 积分作为公司运营的电子货币,在购买商品时可以用于等价结算【1P(积分)=1韩元】。

 

  2. 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方法,通过公司的政策、活动等可以获取积分。

 

  3. 积分的有效期为获取之日起1年内。超过有效期时,积分自动清零。因订单撤回等被退还的积分,应当以最早获取该积分之日作为起始日期计算有效期(但是,公司单独规定有效期时,按照单独的规定执行)。

 

  4. 使用积分时,优先消耗有效期最短的积分。有效期届满或使用合同终止时,未使用的积分清零。

 

  5. 积分是公司无偿提供给会员的优惠,不得兑现。只能按照公司指定的期限和使用方法使用积分。公司可以限制使用积分购买部分种类的商品或一定金额的商品。

 

  6. 经确认,相关积分是通过不当方法获取时,公司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收回会员的积分、删除ID(账号),进行刑事指控等。

 

  7. 除非公司有另行规定,否则不得将积分转让给他人。积分禁止用于不正当的目的或用途。违反时,公司可以清空积分或停止会员资格。

 

  8. 1年内未进行交易,且积分未满5,000P时,该会员视为休眠会员,公司可以收回该会员已获取的积分。

 

  9. 退出会员时,已经获取的积分清零。

29条(赔偿损失)

 

  1. 因会员违反本条款规定,致使公司发生损失时,违反本条款的会员应当赔偿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

 

  2. 因会员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做出的违法或违反本条款的行为,导致公司收到会员之外第3方的损失赔偿申请或诉讼等各种异议时,会员应当通过自己的责任和费用使公司免责。公司无法免责时,相关会员应当赔偿公司发生的一切损失。

30条(免责事项)

 

  1. 因自然灾害、分布式拒绝服务(DDOS)攻击、IDC故障、基础通信企业线路故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公司无法提供服务时,公司可以免除提供服务的责任。

 

  2. 因会员的责任导致使用服务过程中发生问题时,公司不承担责任。

 

  3. 会员使用本服务未能获得预期收益时,公司不承担责任。通过服务获取的资料诱发损失时,公司不承担责任。对于会员在网上刊载的帖子的正确性等,公司不承担责任。

 

  4. 会员与会员之间,或会员与第三方之间,以服务为媒介而发生的纠纷,公司没有义务介入,亦不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5. 因会员将本人的个人信息泄露或提供给他人而发生损失时,公司不承担责任。

 

  6. 帖子或回帖中表达或体现的会员的见解与公司的见解无关,对于会员发布的帖子或回帖,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通过本服务界面中的链接、广告等连接到的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与会员之间发生交易,公司不予介入,亦不承担责任。

 

  8. 公司没有义务在会员发帖之前进行审核,也没有义务将确认、审核发帖内容作为常规业务,公司对于其结果不承担责任。

 

  9. 因会员自身的计算机环境,或不属于公司管理范围内的保安问题而发生的一切损失,或因当前的保安技术水平难以防御网络黑客攻击等不属于公司责任的原因而发生的问题,公司不承担责任。

31条(调解纠纷和管辖法院)

 

  1. 与使用服务相关,公司和会员之间发生纠纷时,为了解决纠纷,公司和会员双方应当诚实地协商。

 

  2. 按照本条第1项进行协商,但未能解决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3. 关于公司和用户之间的诉讼适用韩国法律。

 

  4. 本条款的制定语言为韩语。本条款的译文和韩文原文有差异时,以韩文原文为准。

 

  5. 按照本条第1项进行协商,但未能解决纠纷而提起诉讼时,专属管辖法院为“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管辖法院。附则(施行日)本条款于202141日起施行。本条款取代之前的条款。在修订后的条款生效之前加入的会员同样适用修订后的条款。


株式会社 Spotech

  • 总机电话: 1577-5767
  • 传真: 031-781-2888
  • 电子邮箱: spoenc@hanmail.net
  • 代表: 张恩英
  • 营业执照号码: 124-86-58044
  • 通信销售业申报编号: 第2021号- 京畿道九美洞-0000号
  • 总部: 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炭川上路164号,C洞215室(九美洞、SIGMA2写字楼)
  • 工厂:庆尚北道龟尾市一工业区路四街38-105栋

该项目的实施得到了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和国民体育振兴公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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